法医临床鉴定
一、法医临床鉴定包括
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 伤残程度评定 ,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纠纷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伤病关系鉴定 ,诈病和诈伤鉴定, 活体年龄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误工和护理及营养时限评定 ,治疗时限评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二、法医临床准备资料
★损伤程度(伤情)鉴定(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需经司法机关质证)
1、委托人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2、委托人及受检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受检人员需提供如下病历资料;
①受伤后首次门诊病历;
②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
③X光、CT片及核磁共振片等影像资料及检验报告;
4、委托人或当事人认为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伤残程度评定(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需经司法机关质证)
1、委托人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协议委托书;
①交通事故案:受检人员向本机构出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
②工伤案、受检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的工伤证明。
2、委托人及受检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受检人员提供如下病历资料;
①受伤后首次门诊病历;
②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
③X光、CT片及核磁共振片等影像资料及检验报告;
4、委托人或当事人认为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需经司法机关质证)
1、委托人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协议委托书;
2、委托人及受检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患方及医方提供如下资料:
① 患方陈述材料;
② 医方答辩材料;
③ 病历(入院记录、首程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单、出院小结、出院诊断等);
④ 辅助检查材料(如MRI、CT、X光片、实验室检查等)
⑤ 医学会鉴定书;
⑥ 如果在其他鉴定中心进行过鉴定,需提供其鉴定书;
⑦ 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还需有死亡证明;
⑧ 如果当事人尚有生命,需要有目前身体状况、查体证明(三级甲医院出据);
4、委托人或当事人认为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需经司法机关质证)
1、委托人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协议委托书;
2、委托人及受检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受检人员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
②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如复印件须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等诊疗资料。
③ 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
4、委托人或当事人认为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医疗费评定(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需经司法机关质证)
1、委托人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协议委托书;
2、委托人及受检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受检人员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目前临床已发生,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评定需要资料:
首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影像资料、临床用药清单。
②目前临床未发生,后期需要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评定需要资料:
首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影像资料。
4、委托人或当事人认为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需经司法机关质证)
1、委托人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协议委托书;
2、委托人及受检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受检人员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受伤后首次门诊病历;
②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
③X光、CT片及核磁共振片等影像资料及检验报告;
4、委托人或当事人认为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程序
1、案件的受理:
(一)书面形式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目的、要求,需要鉴定或评估的内容、范围以及必要的背景说明材料,并提供所需的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二)本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案件进行立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人缴费。
2、专家鉴定:本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对鉴定人进行活体检查,由2-3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活着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鉴定期限:我鉴定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和当事人提供完整的鉴定资料起30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4、出具鉴定文书:由多名专家讨论共同完成司法鉴定文书的撰写,交付委托人。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四、法律效力
本中心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案件可作为司法机关量刑和审判的依据,受律师事务所、单位、个人等委托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司法证据依据。
法医病理鉴定
一、法医病理保护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需经司法机关质证)
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确定暴力或疾病,或者非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终为惩治犯罪或者消除嫌疑提供证据,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其中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如棍棒伤、砖石伤、斧锤伤、拳脚等钝器所致损伤以及刺器、切器、砍器、剪刀等锐器所致损伤、可疑坠落损伤等)、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捂死、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化学性损伤(如中毒、化学烧伤等)以及其他物理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死亡发生突然、迅速、意外,这类死亡可能不涉及暴力(即死于疾病,法医学称之为猝死),也可能属于比较隐匿的犯罪,为了查明真相,揭示可能的犯罪,也在法医学死因鉴定范畴内。确定暴力死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即属于自杀、他杀或者意外,其准确判断在案件的侦破、裁定中至关重要。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死亡方式判断的重要途径。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死亡时间、损伤时间鉴定(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需经司法机关质证)
死亡时间和损伤时间推断一直是法医检案及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推断死亡时间对于确定作案时间、认定和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均具有重要作用。损伤时间推断主要是为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及推断伤后存活的时间,有助于区分案件性质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等。对死亡时间或损伤时间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二、鉴定需提供资料
1、委托人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2、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需提供如下病历资料:
①住院病历及死亡证明;
②X光、CT片及核磁共振片等影像资料及检验报告;
4、致伤物;
5、尸体;
6、委托人或当事人认为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程序
1、案件受理
(一)书面形式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目的、要求,需要鉴定或评估的内容、范围以及必要的背景说明材料,并提供所需的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二)本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案的案件进行立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人缴费。
2、专家鉴定
本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系统全面分析,由2-3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着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会鉴
本系统具备有鉴定资格的专家和行业学科的带头人及聘请相关部门具备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会鉴,会鉴纪要应记载各种意见和结论,再由本中心多名专家讨论对案件结论进行确定。
4、出具鉴定文书
会鉴人意见一致,由多名专家讨论共同完成司法鉴定文书的撰写,交付委托人。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四、法律效力
本中心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案件可作为司法机关量刑和审判的依据,受律师事务所、单位、个人等委托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司法证据依据
法医物证鉴定
一、鉴定范围
亲子鉴定(含胎儿)、个体识别、种族和种属认定等